关于“ 非法经营笑气 ”问题的 案例判例

  1、王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及牛某等人销售“笑气”合计金额人民币9.8万余元。2018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笑气”。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向冯某、潘某、牛某、许某等人销售“笑气”合计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沙某某、冯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沙某某、冯某甲在本区南某镇望某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经营被告单位XX网公司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上海安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XX公司”)等处购进的小钢瓶装氧化亚氮(俗称“笑气”),分别通过以XX网公司、合肥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沙某某、冯某甲名义注册的“商用酒店设备”、“kit****8”、“X网厨具”、“X厨优选”4家淘宝店铺,以奶油枪气弹等为名称销售给顾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负责人沙某某、冯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单位上海XX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3、郭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从他处购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通过微信号gu*****16联系买家出售。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以800元/箱至1,400元/箱(300瓶/箱,10毫升一氧化二氮/瓶)不等的价格,向29个买家微信账号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张某、谭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始,被告人谭某某、张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谭某某进货,二人共同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其中,谭某某销售笑气给客户且为张某进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张某从谭某某处进货并销售笑气给客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张某住处查获笑气22箱;同年7月2日,在谭某某住处查获笑气一箱半。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二名被告人处查获的笑气均含有一氧化二氮,系危险化学物品。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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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如律师事务所

创建时间:2020-08-11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