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了还打交警?怕是想把牢底坐穿!

banner03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遵守交通规章,这是对自己,对亲人,也是对他人的一种责任。

但是近期,在疫情期间,上海普陀区的李某竟然无视交通法规,骑电单车带人逆行,在被交警拦下的情况下,接受交警调查的时候不仅态度恶劣,竟然动手打交警,于是就被警察带走。其妻子宋某因此来咨询律师,咨询期间对李某所犯的罪行十分不屑,认为只是小事一桩,竟然要求律师动用关系直接“捞人”,要求律师保证一定“捞人”成功且不留案底,律师耐心给她普及法律常识,宋某一点也听不进去,无奈之下,只能礼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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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李某的所作所为绝对不是一件小事,已经违反了《刑法》,属于犯罪。

在我国,没有袭警罪,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交警,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致警察轻伤的,可以根据《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警察重伤的,根据《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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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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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如律师事务所

创建时间:2020-04-02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