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这种做法违法,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

2018年5月,小马到上海某短信科技公司工作,入职时,小马与公司签订的是2年的劳动合同,后来隔了大半年,公司将该劳动合同收回了,小马当时也没有主见,就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1年的劳动合同。

没想到的是2020年5月份,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小马续签了,也没有给小马任何经济补偿,小马很惊诧,公司居然是通过这种操作来缩短最初小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期限。

愤怒的小马来律所咨询律师了,律师告诉他,用人单位这样操作违法,他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反映和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该短信科技公司给予合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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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正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该短信科技公司的操作是为了尽量降低解雇成本,居然中途将合同期限缩短1年,是为了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来,按照原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时间应该是2020年5月,现在等于是短信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小马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或者申请仲裁,要求短信公司支付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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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如律师事务所

创建时间:2020-03-3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