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更明确、更完善的制度保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凭空而生的,更不是移植而来的。早有细心的专家发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的是“完善”,而不是构建。
为什么用“完善”二字?回溯新中国刑事法治进程,坦白从宽政策不可绕过。
坦白从宽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刑事政策。在实体法中,我国刑法相应规定了自首从宽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坦白从宽。在程序法中,刑事诉讼法针对认罪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程序。这些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并已被广泛接受。
2018年刑诉法修改后,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从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教授指出,从制度定位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
适应刑事司法规律,发展的新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是刑事司法规律的发展使然。
如果对中国刑事法治作一次纵向梳理,或许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正面临着一次新的历史转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从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到历次修改,都充分体现了保障权利的因素。随着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权利和参与程度的不断扩大,以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为共同价值目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稳步推进,在诉讼中加强控辩审之间的协商与合作,逐渐成为刑事诉讼模式优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坐标。
对此,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樊崇义教授的论断更为精辟: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法典,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类型的历史性转型。这一转型是由司法规律决定的,其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是由历史发展的应然性、必然性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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