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到检察院阅卷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检察院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扩展资料: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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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如律师事务所

创建时间:2020-01-08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