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遗嘱见证注意事项_遗产继承_上海申如律所

除《律师见证遗嘱规则》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细节以免遗嘱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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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应是立遗嘱人本人,并且两名见证律师与立遗嘱人及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现实中,有的立遗嘱人由于年事已高不方便去往律所委托律师,有时是由其子女先期接洽律师,此种情况应注意一定要询问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后由其本人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不要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签订以上文书,在支付律师费用时也最好由立遗嘱人自行支付,以免利害关系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在后期诉讼时此情况影响遗嘱的效力。
2、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立遗嘱人是病人或者年事已高最好要有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确保其神志清醒。
在遇到病人或者年事已高的立遗嘱人时为确保所立遗嘱效力,见证律师应多次向立遗嘱人确认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还可在见证前与其聊天观察其反应能力及表达能力。本律师在完成见证事项中在查看立遗嘱人近期出院记录显示其神志清醒的前提下,在立遗嘱前一天、立遗嘱当天、送达见证书当天均反复询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摄像记录。
3、立遗嘱的场合应注意最好不要在医院以防止遗嘱被确认无效,且立遗嘱现场不要有除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因为立遗嘱人在医院接受治疗表明其身体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在此种不稳定状态下所立遗嘱效力势必在后期诉讼中会受到质疑,因此,除非十分紧急的情况,一般最好不要在医院做遗嘱见证。
4、见证律师一定要在立遗嘱现场在遗嘱上见证签字以确保是现场见证。
已有案例判决见证律师未在立遗嘱时现场见证签字,仅事后出具见证书时签字,此遗嘱被判决无效。
5、律师见证书律所存档份应附备忘录记载整个见证的过程,以助多年后诉讼时承办律师能及时回忆当时立遗嘱时细节。
备忘录应附承办律师手写签名及日期,后期诉讼时可作为有力证据。
6、如因立遗嘱人身体原因无法在律所完成见证也无法自书遗嘱需要代书的,则应携带摄录、打字、打印设备前往立遗嘱地,确保在同一空间内完成询问、记录、打印、签字全过程,并摄录全过程。摄录视频应保留原始载体,最好以摄像机摄录,留存内存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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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如律师事务所

创建时间:2017-09-14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