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经济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类民事纠纷,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随着市场主体法制观念的增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成为普遍共识。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权、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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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议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对管辖法院做出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降低诉讼成本。
(二)法定管辖
在合同没有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管辖,具体包括: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合同纠纷没有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1.约定优先
在任何类型的合同纠纷中,涉及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只要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且约定明确有效,应依约定。
2.有约定情况下,要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①合同实际履行,必须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确定管辖。
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则上也必须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确定管辖。只是在约定的履行地与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都不重合的情况下,才例外地不依约定的履行地而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特别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确定合同的签订地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三、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7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18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1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4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